{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蔡甸执字第00543-9号申请执行人姚幼兰。被执行人李红玉。被执行人姚贤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红玉、姚贤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红玉、姚贤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贤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的账户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姚贤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区支行账户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建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