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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峰民初字第1096号

暴正亮与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暴正亮,马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峰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暴正亮。委托代理人王献民。被告马建。

原告暴正亮与被告马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暴正亮委托代理人王献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建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做煤炭生意,被告从原告手中购煤30余万元,后经核对手续被告尚欠原告煤款77500元未付,2007年10月19日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份欠条,注明欠款的数额、时间和事实,2008年被告支付给原告2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钱,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辞拖延,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付欠款775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建未出庭,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煤款77500元。经合议庭对该证据进行审查,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起诉、举证,当庭陈述,辩论意见等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暴正亮与被告马建做煤炭生意,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煤炭30余万元,后原、被告核对手续结算时,被告尚欠原告煤款77500元未付,2007年10月19日被告给原告写了一份欠条,内容是“今欠到暴正亮煤款柒万柒仟伍佰元马建2007年10月19日”。后被告马建分别在2008年1月和2009年1月给付原告暴正亮各2000元,但剩余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建至今未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马建欠原告暴正亮款项事实清楚,被告马建应予还款而未偿还,过错在被告,故原告暴正亮要求被告马建偿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应当给付原告欠款73500元(77500元-2000元-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马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暴正亮欠款73500元。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马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伟

人民陪审员  张学武

人民陪审员  田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焕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