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李京尔(曾用名李顺京)。被执行人王俊峰,清苑县白团乡政府工作人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清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峰的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笑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