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5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县某某中学教师。被执行人王某,男,1983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2013年7月至9月的赡养费390元、王某给付2013年6月至9月的赡养费360元,两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