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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564号

吴敬杰与杨福友、姜长青、付敦芹、朱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敬杰,杨福友,姜长青,付敦芹,朱立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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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吴敬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刚,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福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长青,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付敦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立忠,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吴敬杰与被告杨福友、姜长青、付敦芹、朱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敬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宏刚审��判员周妍

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况君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