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564号原告吴敬杰,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刚,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福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姜长青,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付敦芹,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立忠,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吴敬杰与被告杨福友、姜长青、付敦芹、朱立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敬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关宏刚审��判员周妍
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况君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