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137号
原告: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陈德。
委托代理人:陆清、胡敏华。
被告:桐庐富春XX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富根。
原告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诉被告桐庐富春XX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俞明荣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人民陪审员 金 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银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