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2607号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037871-8。负责人李树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其阳,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方中,居民。被告陈振元,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方中、陈振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方中、陈振元传票无法送达,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方中、陈振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方中、陈振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庆礼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