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026号申请执行人梁文,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西南大道西55号金湾银畔B区**栋。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张一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文与被执行人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9月10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字第102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坐落于北海市外沙岛东7幢(干货市场D栋)D3006号、D3007号、D3008号、D3009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北房权证(2011)字第036960、036962、036964、036967号]办理到申请执行人梁文名下。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春平
审判员 庞 文
审判员 张培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