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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周╳╳和被执行人黎╳╳、陈╳、陈╳╳、陈╳、陈╳╳、陈╳╳、陈╳╳、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和解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XX,黎X,陈X,陈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69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被执行人黎X,女。被执行人陈X,女。被执行人陈XX,男。被执行人陈X,女。被执行人陈XX,女。被执行人陈XX,男。被执行人陈XX,男。被执行人陈XX,女。申请执行人周XX和被执行人黎X、陈X、陈XX、陈X、陈XX、陈XX、陈XX、陈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X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如期履行了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XX

审判员  彭XX

审判员  祝XX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劳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