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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23号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开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刘开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23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征懋委托代理人陈成绩被告刘开创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开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开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开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8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91.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任华

审 判 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