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仁寿民初字第2779号

蒲述友与眉山永成瓷业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蒲述友,眉山永成瓷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蒲述友,男,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余子才,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眉山永成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XX镇协作村9社。法定代表人胡子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含卿(该公司法律顾问),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兴友(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述友与被告眉山永成瓷业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蒲述友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述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述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蒲述友承担。

审判员  胡家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