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17号原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燕三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安明,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枫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雄,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自力,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枫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于2013年9月13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40元,减半收取20920由原告四川泰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永华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谨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