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673号原告黄步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文捷,浙江夏忠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伟军。被告郑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步华诉被告程伟军、郑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步华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伟军、郑文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步华撤回对被告程伟军、郑文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原告黄步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剑韵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良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