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630号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庄子信用社,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负责人秦景国,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金峰,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职工。被告黄骅市滕庄子乡砖厂,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后滕村。法定代表人滕忠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庄子信用社与被告黄骅市滕庄子乡砖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滕庄子信用社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