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体顶端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94号原告雷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蒲小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