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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94号

雷倩与宋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雷某,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窗体顶端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94号原告雷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蒲小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