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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定民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昌光友与被执行人汪秀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0-20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昌光友,汪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昌光友,男,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禾家山235号。被执行人汪秀英,女,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螺丝山2巷2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张定法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汪秀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秀英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秀英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秀英与其丈夫傅晓共同所有登记在段年和名下的位于桑植县老帅商城第一栋二层B区号房产,现已出卖给张家界旅都旅游文化投资游有限公司,且被执行人汪秀英与其丈夫傅晓在张家界旅都旅游文化投资游有限公司有未付清的卖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汪秀英与其丈夫傅晓在张家界旅都旅游文化投资游有限公司的卖房款43.725万元至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永定支行;账号:1909100529100004326,户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松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庆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