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212号
原告:唐建华。
委托代理人:焦忠,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由嘉善县魏塘街道谈公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薛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街道亭桥北路153号。
负责人:陈华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华诉被告薛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唐建华负担。
审判员 洪 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