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543号原告刘某甲,儿童。法定代理人詹某,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刘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以抚养费已给付原告法定代理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詹某负担。
审判员 ���桂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