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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执字第1192-1号

王成坤与荣成市成山镇车祝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坤,荣成市成山镇车祝沟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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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荣执字第1192-1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坤,住荣��市。被执行人荣成市成山镇车祝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坤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成山镇车祝沟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1)荣成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海明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