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谭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8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2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谭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谭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秀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