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钟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军。被执行人张道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钟郢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道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保军及其妻子向贤梅在金融机构的共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之山
审 判 员 杨春生
代理
审判员 严楚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