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钟郢执字第4号

刘保军与张道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保军,张道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钟郢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刘保军。被执行人张道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钟郢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道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保军及其妻子向贤梅在金融机构的共同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之山

审 判 员  杨春生

代理

审判员  严楚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肖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