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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33号

朱成武与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朱成武,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133号

原告:朱成武,男,1981年11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阮定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九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李阳,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成武与被告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牧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成武的委托代理人阮定梅,被告现代牧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朱成武诉称:朱成武于2011年到现代牧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现代牧业处,工作期间朱成武几乎没有休息日,经常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行为发生,2012年3月朱成武离开现代牧业公司,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从2009年开始连续有几百名员工起诉要注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均得到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2012年3月,朱成武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2年12月25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但该份裁决书对加班天数、周期、加班费、工资的认定均明显错误,故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决现代牧业公司支付朱成武加班工资16793元,并由现代牧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代牧业公司辩称:当事人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公司已经按照综合工时制的要求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故无需再支付加班工资。朱成武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朱成武的主体身份。2、银行工资账单,证明朱成武的月平均工资3512元。3、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裁决书,证明朱成武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该份裁决书已确认了朱成武的加班行为。4、生效证明,证明朱成武在法定期间起诉。5、当涂县劳动仲裁委员仲裁裁决书,证明朱成武的前工友就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得到了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支持。朱成武的工作性质与该裁决申请人相似,相同的案件应当得到相同的处理。现代牧业公司质证:对证据1、3、4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平均工资的计算回去要核实。对证据5有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该份裁决书所认定的是2010年9月16日之前的事实。朱成武的主张事实是发生在该份裁决之后,故该份裁决不具有参考价值。现代牧业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现代牧业的主体资。2、工资表、考勤表一组,证明朱成武的工资情况、出勤及公司支付加班费的情况。3、2010年至2012年度的综合工时审批文件,证明现代牧业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4、现代牧业的规章制度及人员流动管理制度、厂纪厂规、参会职工代表的签名簿、会议纪要,证明现代牧业的规章制度经过职代会的讨论通过,合法有效。朱成武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该份材料是现代牧业公司单方制作,对工资表中所列加班工资已支付朱成武及工资各项组成不予以认可。对考勤表的真实性有异议,但认为工资表、考勤表能证实朱成武存在加班行为。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实行综合工时制不包含司机。对证据4中的规章制度没有通过合法程序确认,该制度中有些内容违法,如对员工进行罚款。参会人员的签名均为办公室人员,没有一线工人,员工没有见到厂规厂纪,公司也没有组织员工学习。本院确认:朱成武提交证据及现代牧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能相互印证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代牧业公司提交的证据2需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以确认。提交的其他证据与本案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朱成武于2010年10月10日到现代牧业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工作期间几乎没有休息日,平时有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行为发生。2012年3日25日朱成武辞职离开现代牧业公司。朱成武离开现代牧业公司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3512元。

本院认为:朱成武与现代牧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无论是实行标准工时制,还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都应遵守每日不超过8小时和每周不超过40小时基本规定,考虑朱成武平时几乎没有休息日,长期超时加班,即便现代牧业公司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也不能免除综合计算工时后仍超时加班给付加班费的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支持按休息日加班的标准支付一年52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即元3512元/21.75天×52天×200%计款167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朱成武加班工资16793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0元,由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华珍

审 判 员  胡存祥

代理

审判员  赵雪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青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