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浦法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苏XX被执行人龙X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XX与被执行人龙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房地产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又长期外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007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10075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3)浦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龙文成
审判员 覃永晓
审判员 米世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翁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