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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431-433号

冯尚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尚侠,吴扬军,李夏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431-433号申请执行人冯尚侠,女,194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扬军,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夏莉,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三案,本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764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扬军、李夏莉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莲花北66栋5××号房产(房产证号码30××26)各50%,查封期限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吴扬军向本院承诺分期付款,截止2013年8月15日,已分期付款共计60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承诺分期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3年8月15日已支付600000元,故上述房产暂不执行为宜,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倩执行员 黄 直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学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