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执字第588号(2013)景执恢字第588-2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惠斌,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忠,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赵富贵,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赵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景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2012年8月10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赵富贵在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社员股金(证号211012100006864)金额5000元及相应红利转让给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顶赵富贵欠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申请执行人自愿交纳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按恢复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景执恢字第588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宪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