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542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宗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系处分其自有诉权且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向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原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