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41号原告文军刚,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军刚与被告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餐饮管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文军刚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军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薛敏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