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59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唐某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刑诉(2013)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廖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治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廖某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23日,被告人陈某、廖某某在玉州区新桥镇大楼村金山自然村陈盛添旧屋一楼,将陈盛添饲养在家中的鸽子115只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被盗的白鸽20只退还失主陈盛添。经估价,被盗的鸽子共价值2725元。2、2012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与陈某某(已判刑)在玉州区新桥镇邮政储蓄所门口处,将邱某花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唐某。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仍予以购买。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缴获被盗的电动车退还失主邱菊花。经估价,被盗的电动车价值1688元。综上,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二次,总物值4413元;被告人廖某某参与盗窃一次,物值1688元。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廖某某是为了筹集吸毒所需的资金而盗窃。还查明,被告人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8月24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廖某某、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陈某某、唐某某证言,失主陈某添、邱某花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北流市人民法院(2006)北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交纳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唐某交纳罚金二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买卖,其行为亦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廖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成立。被告人陈某、廖某某共同盗窃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廖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廖某某、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唐某主动缴纳部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责令被告人陈某、廖某某退赔。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被告人陈某、廖某某、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罚金余款二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3年9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责令被告人陈某、廖某某退赔失主陈盛添的经济损失。
五、追缴被告人陈某、廖某某的违法所得9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
审判员 高斯宜二0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钟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