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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00460号

徐向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460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庞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2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某某、庞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某某、庞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志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