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汉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杜某某,女,生于1976年4月18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张忠亮,系汉源县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65年9月7日,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雪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旷萍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