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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北执字第164号

谢玲申请执行周福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玲,周福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港北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谢玲。被执行人周福星。申请执行人谢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佛南法桂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周福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福星相应的银行账户、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桂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15225.5元,全部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2)佛南法桂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黎明

审判员  李伯艺

审判员  杨树恒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