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401号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启委托代理人于德海被告鹿王羊绒(西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AIANMA本院受理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诉被告鹿王羊绒(西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鹿王羊绒(西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撤回对被告鹿王羊绒(西安)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509.5元,由原告陕西武功建筑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任华
审 判 员 张 鹏
代理
审判员 郝海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雯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