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五执字00002号申请执行人徐亚萍,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庆雄,无固定职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1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庆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庆雄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庆雄至今未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徐亚萍办理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100大湖第(一期)第二区2幢2单元7层02号商品房的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强制将登记为被执行人王庆雄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100大湖第(一期)第二区2幢2单元7层02号商品房(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为申请执行人徐亚萍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任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佶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