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孙迎被执行人左进东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钢商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请冻结左进东在你处存款15321元。执行员 陈克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风玲
申请执行人孙迎与被执行人左进东执行裁定书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孙迎被执行人左进东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钢商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请冻结左进东在你处存款15321元。执行员 陈克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