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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孙迎与被执行人左进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迎,左进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孙迎被执行人左进东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钢商初字第7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请冻结左进东在你处存款15321元。执行员  陈克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