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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一初字第385号

原告陈德潇与被告苏成北、苏茂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德潇,苏成北,苏茂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一初字第385号

原告:陈德潇,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区营盘镇××号(身份证号码:×××0519)。

法定代理人:陈祖贤,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铁山××区营盘镇××号(身份证号码:×××3915)。

被告:苏成北,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山口镇高坡××山××村××号(身份证号码×××6151)。

被告:苏茂伟,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山镇高坡××山××村××号。

原告陈德潇与被告苏成北、苏茂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德潇及其法定代理人陈祖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成北、苏茂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德潇诉称:被告苏成北、苏茂伟系父子关系。2013年3月21日23时,被告苏成北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着市四川路逆向行驶至金香酒楼前路段时,与正常行驶的原告陈德潇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了陈德潇左颞脑挫裂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左股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为此原告陈德潇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医治。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被告苏成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住院期间,人民医院对原告陈德潇左股骨折部位采取了钢板内固定术,对颅脑骨折及挫裂采取营养脑神经等医疗措施。原告陈德潇住院28天后因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而不得不提前出院,出院医嘱为“全休两月;定期门诊;一年后取出内固定物”。原告住院治疗共花费了医疗费38272.9元,而被告仅赔偿了3000元,另原告住院以及全休期间一直由父母轮流全天候陪护,导致父母不能正常上班而减少收入,按误工费标准计算三个月为4782.75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120元,合计为41175.65元,因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应承担所有赔偿金额90%,而事故导致了原告身体损伤的同时,也造成了原告及其父母精神上的重大打击,被告还应为此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0元。因两被告至今没有主动承担赔付责任,而是避而不见,原告为此特向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37058.09元(上述费用的90%)以及精神抚慰金20000元,合计人民币57058.09元;2、两被告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北海市海城区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3第0124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的情况,其中认定被告苏城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常住人口,证明陈祖贤与原告陈德潇的身份情况;3、入院记录;4、出院记录,均证明原告因事故入院治疗的情况;5、诊断证明书,证明原告的治疗情况;6、住院收费,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7、居民身份证,证明陈祖贤系原告陈德潇的监护人。被告苏成北、苏茂伟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苏成北、苏茂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对原告举证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举证的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年3月21日23时,被告苏成北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着市四川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逆向行驶至金香酒楼前路段时,适遇陈德潇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陈万龙、金兴旺等人沿着市四川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金香酒楼门前路段从机非绿化隔离带缺口实施右转弯转入非机动车道后,两车发生碰撞,成苏成北、陈德潇、陈万龙、金兴旺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为此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城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苏成北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德潇负次要责任,陈万龙、金兴旺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北海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颞脑挫裂伤、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左股骨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为此住院治疗至2013年4月19日出院(共28天),出院后医嘱为:全休两月;定期门诊;一年后取出内固定物”。原告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8272.9元。但由于被告至今只支付过医疗费3000元,而原告一直未能联系上被告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为此原告于2013年5月6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综合原告的起诉与提交的证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二、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并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否法律依据,应不应该支持。具体分析处理如下:

一、本次原告陈德潇与被告苏成北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有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城区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苏成北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陈德潇负此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苏成北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为此本院确认其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80%的责任,而原告陈德潇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且载人,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为此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20%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药费38272.9元(以医疗票据为准);2、护理费60元/天×28天=168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28天=1120元,以上合计为人民币41072.9元,该费用被告苏成北须按交通事故责任的80%向原告进行赔偿,但原告请求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或精神损害的客观存在,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苏城北发生交通事故时是未成年人,而原告也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苏城北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此本院确认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苏城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承担,而作为被告苏城北父亲的被告苏茂伟系其合法的监护人,为此应根据本院确认的赔偿数额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互负连带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茂伟须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2858.32元给原告陈德潇;

二、驳回原告陈德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被告苏茂伟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苏茂伟在支付上述赔偿款时一并归还给原告)。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军华

人民陪审员  曾广萍

人民陪审员  符发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萍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一百三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人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