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字第1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希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媛萍(曾用名田元平)。
上诉人许芳与被上诉人卜希亮、田媛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3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执字第2118-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被告)田媛萍所有的位于本市海州区**西路*号**小区13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一套。该房经评估、拍卖后,归许芳所有。2011年8月24日,该房屋变更登记在许芳名下。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被执行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本案涉案房屋属于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房屋,故许芳的诉讼请求属于执行阶段处理的事项。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许芳起诉。
上诉人许芳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于2011年8月,通过执行拍卖程序取得海州区海宁西路9号中茵名都小区13号楼3单元601室房屋的所有权,并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卜希亮、田媛萍答辩称:许芳与韩善红窜通竞买涉案房屋。2011年6月,涉案房屋拍卖时,卜希亮在拍卖现场,告之众多竞买人,诉争房屋涉及他人利益,不能竞买,但许芳不听劝阻。被上诉人夫妻只有该一套房子,即使要拍卖的话,也只能拍卖田媛萍一半的份额。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处理。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本案中,许芳通过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在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后,涉案房屋并未移交,故许芳要求卜希亮、田媛萍停止侵占并搬离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属于执行阶段处理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许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月侠
审判员 林 龙
审判员 应庆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潘红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