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民初字第2056号

冷美云与赵启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冷美云,赵启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冷美云,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庄世明,男,汉族,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启让,男,汉族。

原告冷美云与被告赵启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供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美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洪森

审判员  泮晓朋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