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涧民四初字第338号

梁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梁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38号原告梁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廷周,洛阳市西工区上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免交)。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