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涧民四初字第338号原告梁某,男。委托代理人张廷周,洛阳市西工区上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
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梁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免交)。
审判员 崔丹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