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立调字第488号
原告:张春涛,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王娣蓉,住址同上。
被告:李萍,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涛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涛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守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