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翠屏立调字第488号

原告张春涛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春涛,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立调字第488号

原告:张春涛,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委托代理人:王娣蓉,住址同上。

被告:李萍,女,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涛与被告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涛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守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