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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541-1号

(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541-1号被告人王日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04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541-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蓝庆球,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9日以玉区检刑诉(2013)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1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需要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人身疾病鉴定,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人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唐伟贞

人民陪审员  蒋友章

人民陪审员  钟范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培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