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杰,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商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打铁垱巷。被执行人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火炬一支路11号富达花园。法定代表人蓝某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南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40号。负责人张某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梁某益,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等县天等镇宏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杰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南分公司、梁某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杰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南宁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江南分公司、梁某益达成��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天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农绍成
代理
审判员 许大虎
代理
审判员 农祖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维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