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何先利,女,汉,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邹祖彬,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海潮镇。本院在执行何先利与邹祖彬离婚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邹祖彬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06)泸泸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邹祖彬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潮信用社的存款12800元扣划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泽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