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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527号

何先利申请执行邹祖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先利,邹祖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何先利,女,汉,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邹祖彬,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海潮镇。本院在执行何先利与邹祖彬离婚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邹祖彬未按本院已生效的(2006)泸泸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邹祖彬在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潮信用社的存款12800元扣划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泽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