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070号原告朱明菊,女,1960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志红,女,1966年出生,汉族。被告河南飞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花,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负责人何晓东,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法献,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花,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明菊与被告河南飞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德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明菊撤回对被告河南飞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沿黄投资有限公司、安阳飞鹰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孟迎春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娟
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