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保字第00019号
申请人:武汉佳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常涛,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武汉安泰实业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五里一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许正国,该公司经理。2010年,申请人武汉佳隆建材有限公司承租被申请人武汉安泰实业公司位于汉阳区新五里一路特1号的厂房用于经营,租期五年。现申请人武汉佳隆建材有限公司承租的上述厂房面临拆迁,为防止被申请人武汉安泰实业公司转移、隐匿补偿款,保障法院判决得以执行,申请人武汉佳隆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前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安泰实业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新五里一路特1号厂房1,500,000元的拆迁补偿款。担保人常涛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9栋1单元12层2号的房屋为本诉前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李志超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二期23栋1单元10层2号的房屋为本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佳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安泰实业公司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新五里一路特1号厂房1,500,000元的拆迁补偿款;
二、查封担保人常涛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9号29栋1单元12层2号的房屋。
三、查封担保人李志超所有的坐落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95号南国明珠二期23栋1单元10层2号的房屋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庆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