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县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姜会堂。委托代理人姜鹏,男,系原告儿子。被告姜万良。本院受理原告姜会堂与被告姜万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会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清信
审 判 员 刘海峰
人民陪审员 贾庭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