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后,经亲友调解,双方已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林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