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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麟民初字第00212号

高雅红与马智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麟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高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后,经亲友调解,双方已和好,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罗林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袁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