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沅民二初字第400号原告熊文玉,男。委托代理人王维,沅江市兴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沅江市天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沅江市沅江大道131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军,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原告熊文玉与被告沅江市天健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文玉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文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27元,由原告熊文玉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何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谢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