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3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后宰门51号。法定代表人梁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举,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童晶晶,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7号。法定代表人胡聚帛,该公司董事长。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的(2011)西民四初字第000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依法受理。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200万元的还款义务。因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采取了执行联动机制后,作出(2012)西执民字第00041-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8月7日,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13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剩余债务的清偿、提供执行担保、解除执行联动机制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案外人董大可自愿代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了630万元;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出具了执行担保书,自愿以其所有的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南五路“谛杰国际广场’’九层已经办理了楼盘表的793.09平方米房产作为本案剩余债务的执行担保物,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财产作为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申请,共同请求本院解除执行联动机制。现本院已将630万元汇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指定的账户(经双方共同核对后确认,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共收到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工程款2001万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担保财产,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联动机制,双方已,共同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执民字第0031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陕西谛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哲
审 判 员 王 宏
代理
审判员 牛晶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佘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