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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56号

郭基长与深圳市味和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邦佳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基长,深圳市味和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邦佳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杰,马清蓉,杨天鹏,陶勇,阳仁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56号原告郭基长,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应妮,女,土家族,1982年5月8日出生,系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孟彬,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系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味和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杰。被告深圳市裕邦佳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住所)。法定代表人陶杰。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杰。被告陶杰,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马清蓉,女,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被告杨天鹏,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陶勇,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被告阳仁波,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980万元的财产,并以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味和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邦佳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杰、马清蓉、陶勇、杨天鹏、阳仁波名下价值98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桂  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淑蓉(代)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