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56号原告郭基长,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应妮,女,土家族,1982年5月8日出生,系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孟彬,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系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味和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杰。被告深圳市裕邦佳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住所)。法定代表人陶杰。被告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杰。被告陶杰,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被告马清蓉,女,汉族,1971年8月6日出生。被告杨天鹏,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陶勇,男,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被告阳仁波,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980万元的财产,并以深圳宝安桂银村镇银行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味和餐饮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邦佳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杰、马清蓉、陶勇、杨天鹏、阳仁波名下价值98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桂 森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淑蓉(代)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