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被执行人陈XX,男。委托代理人叶XX。被执行人广西灵山县武利镇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X,经理。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陈XX、广西灵山县武利镇盛大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XX于2013年8月5日向灵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灵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如期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灵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伍XX
审判员 彭XX
审判员 祝XX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劳XX 关注公众号“”